一、监考人员是考场的执法者,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。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试的监督、检查工作,确保考试公正、公平、顺利的进行。
二、监考人员要工作认真、忠于职守,应遵循回避制度,遇有亲属参加考试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况应主动申请回避。
三、监考人员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,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,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,在考试前做好考场清理工作。开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;指导学生将书包、讲义、笔记、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;安排学生对号入座;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。考试开始,准时发卷;考试结束,当场清点考卷。
四、认真检查考生考试纪律情况,对违反考生守则的学生,可令其退出考场;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,不得入场,以缺考论处;考试开始后30分钟以内不得离开考场;凡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,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;凡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,要立即没收作弊物品,当场认定并宣布该考生作弊,中止其考试,保存好证据,令其退出考场;填写《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玄武分校考场情况登记表》,对缺考、违纪、作弊的学生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。考试结束后,监考教师要将试卷按学号从小到大理顺,将《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玄武分校考场情况登记表》作为封面与试卷一起装订。
五、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,保持良好的考场秩序。监考时间内,监考人员不得擅离职守,不得看书看报、聊天、抽烟、接打手机等,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,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答案;监考人员应当前后分开;凡监考不严、对违纪和作弊行为不加制止、不如实记录、隐瞒作弊行为不报等,一经查实,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本守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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