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玄武区学校网络安全管理暂行规定

4035 管理员 2009-04-21 15:21

 

玄武区学校网络安全管理暂行规定
 
为了加强学校计算机网络教室的安全管理,保证设备正常使用,特制定本制度。
   第一条 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必须坚持教用结合、方便师生、严格管理、确保安全的原则。其主要任务是:为师生信息技术教育教学和科研提供安全保障。
   第二条 学校网络安全管理由一名学校领导负责,教务处具体实施。
   第三条 学 校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计算机网络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。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人员要根据教学计划、教学内容的要求,及时做好计算机等设备使用前各项准备工作;使用期间,要协助教师做好指导工作;使用完毕,要督促学生填写使用情况记录,并及时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,整理好机房,关闭总电源。
   第四条 学校计算机网络教室的所有设备、教学软件均应按省(部)颁仪器配备标准的统一要求分类编号,所有设备应登入仪器设备帐册,单位价值较高的设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。所有的软件(含光盘)应编号入橱存放。
   第五条 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要做好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的日常检查、维护工作,随时检查设备、电源插座及网络线连接是否牢固,UPS每3个月应放电一次。
   第六条 计 算机网络管理员应定期对数据进行整理备份,做好防、杀病毒等工作,确保数据安全。任何人不得在网上制造、传播计算机病毒,不得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及有害数据危害网络安全。网络使用者发现病毒,应立即向网络管理员报告,以便获得及时处理。网络服务器的病毒防治由网络管理员负责。网络工作站的病毒防治由用户负 责,网络管理员进行指导和协助。
   第七条 计算机室所有设备和软件,原则上不得外借。使用自带软件需严格管理,原则上学生不得自带光盘、软盘或其他移动存储器入室使用。
   第八条 计算机网络教室必须保持清洁,做到防尘、防静电、防潮、防震、防阳光直射。计算机室必须配备(安装)防火、防水、防盗等设备。严禁在机房内私自配接电器;严禁在电线、电缆上悬挂、堆放物品;严禁在UPS电源上私拉乱扯用电器;严禁在机房内使用或存放易燃、易爆、腐蚀性、挥发性物品;机房门外严禁堆放杂物和易燃、易爆物;严禁在机房内吸烟。
第九条 学校师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《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》及其他有关规定,做到文明上网。严禁侵 入国家事务、国防建设、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;严禁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,攻击计算机系统及网络,致使计算机系统及网络遭受损害;严禁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,造成计算机网络不能正常运行;严禁利用互联网造谣、诽谤或者发表、传播其他有害信息,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,或者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;严禁通过互联网窃取、泄露国家秘密、情报或者军事秘密;严禁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;严禁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、联络邪教组织成员,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;严禁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;严禁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、网页,提供淫秽 站点链接服务,或者传播淫秽书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图片;严禁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;严禁非法截获、篡改、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,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;严禁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、诈骗、敲诈勒索。
第十条 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,违反社会治安管理,尚不构成犯罪的,交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;违反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,尚不构成犯罪的,交由区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区教育局必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。
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,构成民事侵权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第十一条 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区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,并监督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