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玄武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

4586 管理员 2009-04-21 15:25

 

玄武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
  

   
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,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,维护校园安全稳定,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,依据《消防法》、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、江苏省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 学校消防安全工作,贯彻“预防为主、防消结合”的方针,坚持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。
    第二条 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:宣传、贯彻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,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教育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活动,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,防止火灾事故发生,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。
    第三条 学校应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,下设办公室,并配备专(兼)职消防安全员,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,并实施监督、检查,对违章、违规的单位和个人,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四条 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,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。主要职责:
1、高度重视学校消防安全工作,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规定,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,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。
2、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教育教学、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,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,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。
3、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,制定、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,并检查督促其落实。
4、组织防火检查、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,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,负责筹措整改资金。
5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,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,制定消防应急预案,组织师生开展灭火和应急逃生、自救、互救演练。
6、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,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。
第五条 学校主管安全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,负责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具体工作,履行下列职责:
1、制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,拟制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,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管理制度,建立消防管理档案,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。
2、检查和监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,开展消防安全检查,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。
3、利用多种途径、采取各种形式向师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,普及消防知识,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。
4、负责对消防安全员的管理和培训,使他们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,熟悉操作规程和消防器材的使用。
5、进行消防巡查和检查,督促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,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。
6、负责组建义务消防队,指导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、训练和灭火演练。
7、制定学校应急预案,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应急演练。
8、负责配备消防器材,检查督促学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、维护和更换工作。
9、对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,及时提出处理意见。
10、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消防检查和对火灾事故的调查。
11、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,及时报告火灾隐患排查、整改情况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。对暂时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,采取切实可行的临时措施,严防发生事故。
第六条 学校出租房屋和租赁经营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。承租单位应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。
第七条 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,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。
第八条 防 火巡查制度。学校要指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工作,建立防火巡查制度,对巡查的情况作详细记录,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字。学校必须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进行防火巡查。对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纠正,妥善处置。当场无法解决的,要立即报告。发现初起火灾,要立即报警,并及时组织 扑救。
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包括:用火、用电有无违章情况;安全出口、疏散通道是否畅通;安全疏散指示标志、应急照明是否完好;消防设施、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到位、完整;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;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情况等等。
第九条 防 火检查制度。学校的防火检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、有步骤地进行,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,年终进行消防大检查。防火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,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名,并建立防火检查档案。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,能当场改正的当场改正;当场无法改正的,应书面报告区教育局,并加强防 范,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。
防 火检查的内容包括: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;安全疏散通道、疏散指示标志、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;消防车通道、消防水源情况;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;用火、用电有无违章情况;易燃、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、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;消防控制室、值班室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;防火巡查情 况。
第十条 用 火安全管理制度。学校内不得擅自动用明火,因教学、科研需要在校园、学生宿舍区内动火的,要报校长审批,指定现场责任人后方能动火。因教学、科研等活动需进行焊接、切割作业,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。电工、焊工、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,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,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。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、用 火,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,确保工地安全。
第十一条 用 电安全管理制度。校内输变电设施要严格按章管理,线路的安装、改造、维修必须由专门人员按规程作业。电工人员安装、改造、维修电器设备,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,避免因操作失误、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。严禁任何单位、个人在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、乱接电线。教学、科研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、按章 管理,坚持人走拉闸断电。要严格学生宿舍用电管理,规定学生在宿舍用电范围。
第十二条 易 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。在校园内不准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,因教学、施工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,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,建立保管、领用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。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,须经消防专项培训,考试合格,方可上岗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员,要经常对本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,并做好检查记录,存档备查。对不安全因素,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。
第十三条 燃 气和电器设备检查、管理制度。使用燃气和电器设备的学校必须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检修,严禁带故障工作。对重要设备要分类编号,登记立 卡,有计划地维修、保养和管理。定期检测变压器等设备及接地避雷器设施,注意防雷、防静电。安装使用电器、煤气、液化气设备,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,学校供电、供气及维修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。
第十四条 消 防设施(器材)配置、管理、维护保养制度。学校的消防器材配置、维修和管理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,配置、维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。学校建筑必须按消防安全设计要求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、器材。消防器材由专人负责管理,并将其数量、状况、位置记录在册,出现问题及时报 告。要经常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,发现损坏、失效的应及时更换、维修,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。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、拆除、使用消防设施(器材);不得埋压、圈占消火栓,未经同意,严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;不得占用防火间距,不得堵塞消防通道。
第十五条 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。校园内各消防重点部位,应单独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,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。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做到:每日一次巡查,每月一次检查,确保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完好,记录完整,档案详细。
第十六条 举办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申报制度。学校举办大型活动,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,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,并报区教育局审批。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,区教育局责令其缓办、停办,并当场整改。整改合格后,经批准方可举办。
第十七条 校园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。在校园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工程设计中,符合国家标准化或行业标准。工程项目的消防计划,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,按照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安全“三同时”要求,抓好工作落实。
第十八条 消 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。学校要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,通过校报、板报、橱窗、校园网、主题校会班会、讲座、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,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。学校安全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。新上岗人员要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。下列人员必须 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,持证上岗。
1、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,消防安全管理人,岗位消防安全员;
2、特殊工种人员;
3、消防控制室的值班、操作人员。
第十九条 消 防疏散通道及设施管理制度。学校任何时候都应当无条件保障安全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畅通,严禁在安全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堆放杂物,安装铁栅栏或将安全出口锁死。疏散通道、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、安装应急照明灯。严禁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、应急照明灯遮挡或挪作它用。学校通道、安全门、楼梯等应 当有明显的消防标志,并保持畅通。严禁在公用走道上堆放杂物。严禁在校舍和校园内燃烧废纸、杂物、垃圾和树叶。
第二十条 火 灾隐患整改制度。对巡查、检查出的火灾隐患,要尽快整改,及时消除隐患。学校对区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、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,必须明确责任,落实整改资金,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,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。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,要提出解决方案,并及时报告区教育局。鼓励师生对身边 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,一经查实,要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。
第二十一条 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制度。学校要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。其内容包括:组织机构(灭火指挥人员、行动组、通讯联系组,疏散引导组、安全防护救护组),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,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,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,通讯联络、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。
第二十二条 消 防档案管理制度。消防档案的管理工作,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。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。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的主要内容:单位基本概况,消防重点岗位情况;建筑物或场所施工,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,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、资料;消防安全责任人、管理 人、安全员岗位职责;消防安全制度;消防设施、灭火器材情况;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。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主要内容: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,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,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;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;防火检查、巡查记录;有关燃气、电器设备检测(包括防雷、防静电)记录;消 防安全培训记录;火灾情况记录;参加灭火、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;消防奖惩情况记录。
第二十三条 奖惩制度。学校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、评比内容,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,对做出成绩的义务消防队员要给予奖励、表彰。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学校安全制度,造成责任事故的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二十五条 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区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,并监督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