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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玄武分校学生学年注册管理规定(试行)

4613 管理员 2014-05-15 16:10

    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学籍注册管理,根据教育部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21号)和《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玄武分校学籍管理规定》,结合我院目前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的实际状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每学年开学初,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。教务处应负责对学生是否符合注册条件进行审查,负责认真填写《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玄武分校学生学年注册情况统计表》,于规定时间交教务处备案,并按要求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学年注册操作。

二、学校教务处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,在相应学期栏内加盖学校“注册”印章,以取得该学年的学习资格。

三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:

(一)《学生证》填写内容与学生基本信息不一致者,应暂缓注册。
(二)因学籍变动,手续不完备者,暂缓注册。

(三)无正当理由,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者,暂缓注册;超过两周仍未报到者不予注册。

(四)学生未按学校规定按时缴清学费等应缴费用者,暂缓注册。

(五)教务处未按学校规定,集中缴纳所收学生应缴费用,暂缓注册。

(六)超过暂缓期限仍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。

(七)暂缓注册期限为两个月。

四、对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者,作如下处理:
 (一)暂缓注册的学生在暂缓注册期间可跟班试读,其在试读期间的学习等活动可暂做记录,但不能作为任何有效评审证明。
(二)学校对未注册学生无教育教学义务,学生所有个人行为均与学校无关。
(三)未注册学生的学习成绩不作登记,不享受在籍注册学生有关待遇。

(四)无正当理由超过两个月未注册者,本学期概不注册。

五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